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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248413-3-2015-0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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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外匯檢查與法律適用??管理信息??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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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浙江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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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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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外匯檢查案例解讀——虛假貿易難逃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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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2013年10月,維利達貿易有限公司因提供虛假單證辦理信用證項下轉口貿易付匯金額巨大,被外匯局移交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而其法定代表人王某,因涉嫌信用證詐騙罪、騙取金融票據罪被依法逮捕。該案是外匯局嚴厲打擊虛假貿易套利套匯的又一典型,公司和王某付出了極其慘重的代價,教訓不可謂不深刻。
案情:2013年4月,外匯局在篩選分析轉口貿易數據時,發現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維利達貿易有限公司除2011年5月發生1筆2.5美元苯乙烯的一般貿易進口外,其他全部業務均為轉口貿易,金額高達20億美元。進一步分析發現,該公司唯一1筆一般貿易業務還存在少收匯的情況。而公司提交給銀行的用于轉口貿易開證的進境貨物備案清單,在不同銀行的不同貿易合同項下卻編號相同。外匯局為解開疑團,擬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但聯系當事人多次未果。在總局開展打擊虛假轉口貿易行動中,在總局的統一部署和指揮下,外匯局將該公司用于開具信用證的可疑貨權憑證--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提交給海關進行了核驗。
2013年6月,外匯局根據海關反饋的進境貨物備案清單核驗結果發現,維利達貿易有限公司用于轉口貿易開證的進境備案清單有38份涉嫌偽造,涉案金額7800萬美元。鑒于該公司涉嫌偽造提供虛假單證且金額巨大,外匯局向公安部門移送了案件線索。
公安部門通過深入調查,也確認2011年1月至2012年11月期間,維利達貿易有限公司虛構轉口貿易背景實施逃匯的轉口付匯使用的38份備案清單系涉嫌偽造。
檢查同時發現,維利達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2009年10月至2011年12月期間,與紅利公司簽訂合作協議,開辦以信用證為依托的化工原料進口貿易。王某虛構貿易背景,將虛假的購銷合同、海關進境備案清單以及提貨單提供給紅利公司,由紅利公司持相關材料到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給王某自己控制的離岸公司。王某則通過信用證貼現套取資金歸己使用。由于王某資金鏈斷裂,最終造成紅利公司480萬美元資金損失。
另外,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期間,王某還利用其實際控制的境外離岸公司和境內同發公司簽訂虛假的乙二醇貿易購銷合同,提供偽造的海關進境備案清單和倉儲協議,以同發公司名義向銀行騙取開立信用證共計360萬美元。隨后利用自己公司在境外的離岸公司套取現金挪作他用,信用證到期后又因無資金付匯而導致銀行墊款360萬美元,給銀行和擔保人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
定性:維利達貿易有限公司虛構貿易背景,提供偽造的進境備案清單辦理轉口貿易信用證項下付匯,金額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涉嫌構成逃匯罪。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虛構貿易背景以紅利公司名義開立信用證給自己控制的離岸公司,以欺騙手段取得銀行信用證,套取現金挪作他用,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涉嫌構成信用證詐騙罪;同時,王某在信用證到期后無資金付匯,造成銀行和擔保人巨大的經濟損失,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涉嫌構成騙取金融票據罪。目前,王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逮捕。
點評:在境內外存在利差、匯差的情況下,部分機構和個人為做大規模達到融資套利的目的,不惜偽造單證虛構貿易背景,甚至打一槍換一個地方,利用撤舊公司開新公司等方式,開展違規活動,逃避外匯局監管。事實上,外匯局可以根據關聯公司信息,對異常或已違規企業實施分類監管。同時,外匯局還可以通過公安、稅務、工商等部門的聯合辦案機制,對情節嚴重的移交其他部門深入追查其他違規或移交公安追究刑事責任。本案浮出水面,有以下幾點啟示:
(一)及時啟動匯警合作為案件偵破贏得先機。由于維利達貿易有限公司涉案金額巨大,相關負責人無法聯系,外匯局在發現案情后,及時與公安部門溝通,啟動匯警合作機制,第一時間向公安部門移送案件線索,同時向公安部門提供完整的證據以及案件的可疑點,詳細說明該公司的違規情況和相關定性依據,給公安部門偵破案件提供有力的證據支持。
(二)聯合辦案是成功破案的關鍵。外匯局和公安部門有著各自的職能優勢。在本次案件偵辦中,外匯局和公安部門再次發揮了互補作用,實現資源共享,形成辦案合力:外匯局主動發現線索、積極參與調查,充分發揮專業特長,監測、收集、提供嫌疑對象外匯交易的詳細數據以及交易對手的信息,協助查清外匯資金的來龍去脈,同時積極提供外匯政策支持;公安部門則對移交的違法線索及時立案,及時利用外匯局的信息資料偵辦案件并反饋進程。
(三)匯警合作給犯罪分子形成強大威懾力。隨著我國涉外經濟的迅猛發展,跨境收支快速增長,外匯領域違規違法現象隨之增加,并呈現出違規主體專業化、資金規模龐大化、非法交易復雜化等特征。特別是隨著外匯管理理念和方式“五個轉變”,進一步推動外匯管理由行政主導型向法律和市場主導型轉變,勢必要求強化事后監管手段和違規處罰。匯警合作能整合外匯專業檢查技能和經濟案件偵查資源,打破外匯管理部門和公安部門之間的壁壘,提升外匯領域執法效力,對打擊外匯領域的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強大的威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