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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45574632-7-2022-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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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公告??其他??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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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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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2-0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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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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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以下簡稱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提高外匯管理工作透明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 711 號)等規定,特編制本指南。
一、主動公開
(一)公開范圍
本指南所稱政府信息是指深圳市分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可以對外公開的信息。具體如下:
1.機構信息:深圳市分局在職局領導的姓名、職務信息,深圳市分局機構職能、內設機構、辦公時間、通信地址、聯系方式等。
2.工作動態:外匯管理要聞、工作動態及其他新聞類信息;
3.政策法規:外匯管理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
4.行政許可及其他對外管理服務事項:辦理的有關依據、條件、程序、申請材料要求及辦理結果等。
5.行政處罰情況:實施行政處罰的依據、條件及程序,以及深圳市分局認為具有一定社會影響的行政處罰決定等。
6.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信息:政府信息公開指南、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指引等。
7.應急管理信息:應急管理工作應予以公開的信息。
8.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外匯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編排體系
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由以下核心元數據構成:信息名稱、索引號、信息類別、信息來源、發布日期、發文字號、信息正文。
1.信息名稱,即信息標題。
2.索引號,為一組18位的編碼,由深圳市分局代碼、年份代碼、信息流水號共計18位字符組成,具體表現形式為:
(1)深圳市分局代碼45574632-7,為9位字符;
(2)年份代碼,為信息生成的年份,共4位字符;
(3)信息流水號,共5位字符。
3.信息類別,包括體裁、主題、服務對象3個維度的分類項。
4.信息來源,主要為深圳市分局。
5.發布日期,為信息形成的日期,與信息名稱對應,用8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如2021年2月21日用2021-02-21表示。
6.發文字號,主要指政策法規的文號,包括機關代字、年份、序號,如:深外管〔2021〕25號。
7.信息正文,即打開具體信息頁面時顯示的主體內容。
(三)公開時限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深圳市分局將自該政府信息形成或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內及時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公開形式
1. 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互聯網站深圳市分局子網站
(http://www.qzterui.com/shenzhen/);
2.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或其他會議;
3.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
4.機關對外服務場所的公告欄、公開欄等;
5.其他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
(五)信息獲取方式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互聯網站深圳市分局子網站以及公布的其他渠道獲取。為便利查找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國際互聯網站深圳市分局子網站搜索功能或“信息公開”欄目可供參考使用。
二、依申請公開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申請獲取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應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見附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二十九條之規定,提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名稱、文號或者便于行政機關查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以及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獲取信息的方式、途徑等,并提供有效身份證件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證書等相應身份證明復印件。
(一)書面申請
申請人可通過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形式提出申請(電子郵件可發送至whzhc@sz.pbc.gov.cn),并請在信封、傳真或郵件上注明“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字樣。申請人也可以向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當面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
(二)口頭申請
深圳市分局原則上不受理口頭申請,采用書面形式確有困難的,申請人可以口頭申請,由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工作人員代為填寫《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表》,申請人予以簽名或者蓋章確認。
有關依申請公開的內容,詳見《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指引》。
三、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的聯系方式
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同時也是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受理機構):國家外匯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外匯綜合處
通信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深南東路5006號,(郵政編碼:518001)
辦公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節假日除外)
聯系電話:0755-25841865
傳真號碼:0755-25191853
四、監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于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可通過來電、來信來函等方式向深圳市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受理機構反映。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深圳市分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投訴、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為更好地提供服務,本指南將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