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規范銀行結售匯業務的管理,提高銀行結售匯統計的數據質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銀行統計結售匯業務數據,將非美元貨幣折算為美元時,應使用實時交易匯率。對于使用實時交易匯率確有困難的,可以按照一日一價進行統計,不得按旬或按月取統一折算價。每日價格的選取方式由各銀行總行自行確定。 二、銀行為客戶辦理遠期結售匯和人民幣與外幣掉期業務,在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銀行結售匯統計制度>的通知》(匯發[2006]42號)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調整銀行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的通知(匯發[2006]26號)等進行統計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一)遠期擇期交易,應嚴格按照客戶實際履約日期統計遠期履約數據。 (二)遠期結匯違約,應以負值計入遠期結匯簽約;在單獨統計遠期違約的欄目,應以正值計入遠期結匯違約。遠期售匯違約,應以負值計入遠期售匯簽約;在單獨統計遠期違約的欄目,應以正值計入遠期售匯違約。 (三)遠期結匯展期,應以負值計入遠期結匯簽約,再記錄一筆新的遠期結匯簽約;在單獨統計遠期展期的欄目,應以正值計入遠期結匯展期。遠期售匯展期,應以負值計入遠期售匯簽約,再記錄一筆新的遠期售匯簽約;在單獨統計遠期展期的欄目,應以正值計入遠期售匯展期。 (四)遠期結售匯提前履約,應作為正常履約在遠期結售匯履約的報表中統計。 (五)與客戶新簽掉期合約調整遠期或掉期合約期限時,該掉期業務不得作為一筆新的掉期交易單獨統計。 (六)掉期交易不得分拆為一筆即期和一筆遠期交易統計。 三、銀行應加強結售匯綜合頭寸的內部管理,定期與會計科目核對,避免發生異常差異。 (一)對于由于匯率折算差異導致兩者不一致的情況,銀行應按年調整,并在調整前向核定其頭寸的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機構(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由外匯局核準后調整。 (二)銀行2008年12月31日的綜合頭寸與會計科目異常差異,應在2009年2月28日之前,向外匯局申請核準后調整。 四、本文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應及時轉發轄內支局和中外資外匯指定銀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聯系。(聯系電話:010-68402313,68402374;傳真:010-68402315)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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