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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11-0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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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經常項目管理??新聞報道??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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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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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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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個人對外貿易經營有關外匯管理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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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為了貫徹落實《對外貿易法》的修訂施行,便利個人開展對外貿易活動,近日,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施行《關于個人對外貿易經營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從事對外貿易的有關外匯管理政策進行了全面規范。
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境內機構的貿易經營活動有明確的外匯管理規定。加入世貿組織以后,個人可以依法成為對外貿易經營主體。于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修訂后的《對外貿易法》體現了這一原則。適應這一新形勢,國家外匯管理局經過調研論證,發布了《通知》。
《通知》比照境內機構貿易外匯管理的框架和原則,規范了個人從事貨物貿易的外匯收付行為。
第一,辦理進出口核銷。進出口收付匯核銷,是監督外貿經營者進口付匯后及時到貨、出口后及時收匯的一種管理制度。個人外貿經營者的進口付匯和出口收匯,應比照境內機構辦理核銷手續。具體來說,個人依法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并按規定辦理海關登記等手續后,可以憑個人有效身份證明、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等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對外付匯進口單位名錄”或出口收匯核銷備案登記手續,并按相應規定在進口到貨后或出口收匯后辦理核銷。
第二,開立對外貿易結算賬戶。個人外貿經營者經外匯局批準,可按實際經營需要開立對外貿易結算賬戶,用于貨物貿易進出口項下的收付匯,賬戶限額按貨物貿易實際外匯收入的100%核定。該賬戶為現匯賬戶,不得存入和提取外幣現鈔,可與個人外貿經營者的外幣儲蓄現匯賬戶相互劃轉外匯資金,并可向該個人外貿經營者的外幣儲蓄現鈔賬戶劃轉外匯資金,但外幣儲蓄現鈔賬戶不得向結算賬戶內劃轉資金。
第三,對外付匯與結匯。個人外貿經營者在辦理對外付匯時,既可以直接到銀行用人民幣購買外匯對外支付,也可通過個人對外貿易結算賬戶辦理對外支付;貨物貿易出口所得的外匯收入,可以直接賣給銀行,辦理結匯,也可以存入結算賬戶后結匯,或者經結算賬戶劃轉至個人外幣儲蓄現匯賬戶后結匯。
《通知》還規范了個人外貿經營者申領出口收匯核銷單、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等事項。
此外,《通知》明確,個人外貿經營者辦理技術進出口和服務貿易項下外匯收付業務,按照境內機構非貿易項下有關外匯管理規定辦理。
《通知》自2004年9月10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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