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據我們了解,去年國家外匯管理局曾經公布過關于銀行外幣卡管理的有關規定,此次發布《關于規范銀行外幣卡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外幣卡通知》)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與去年的規定相比,有哪些大的調整? 答:為了規范和鼓勵銀行外幣卡業務的發展,2003年5月,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了《關于銀行外幣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提出了外幣卡管理的基本原則,對外幣卡業務進行了一定的管理和規范。實踐表明,該政策的實施對促進銀行外幣卡業務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2003年,在中國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交通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招商銀行等原7家發卡行的基礎上,新增中信實業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上海銀行等3家發卡行。截止2003年末,這10家銀行共發行約260萬張外幣卡,比2002年11月末增加184萬張。2003年外幣卡境外提現及消費達526萬筆,金額9.66億美元,分別比2002年1-11月增長127%和47%。 根據一年來的實施情況,并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國家外匯管理局新制定了《關于規范銀行外幣卡管理的通知》(以下簡稱《外幣卡通知》),并廢止了去年發布的《關于銀行外幣卡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外幣卡通知》在堅持外幣卡管理基本原則的基礎上,對銀行外幣卡使用、清算、購匯償還等方面的政策均作了調整和進一步明確,以方便外幣卡的使用和推廣;同時細化了外幣卡業務的統計和報備要求,以更好地實現對外幣卡項下交易的有效監管。具體來說: 1、允許境外卡在境內提取外幣現鈔,并放寬了提取人民幣現鈔后兌回的相關政策。《外幣卡通知》調整了境外卡在境內不能提取外幣現鈔的管理政策,允許境外卡在境內收單金融機構的營業柜臺上提取外幣現鈔,以滿足持卡人的實際需要。此外,對于境外卡在境內所提取人民幣現鈔未用完部分,允許到銀行辦理兌回,且辦理兌回業務不限于原提現銀行,也不限于原提現地。 2、明確了境內卡在境內交易形成透支的還款政策。《外幣卡通知》明確規定,持卡人使用境內卡在境內消費或提現形成的透支,持卡人應以人民幣償還。 3、增加了境內卡境外提現6個月的限額管理。境內卡在境外提現實行限額管理,除了原來的日限額、月限額外,《外幣卡通知》增加了6個月的限額管理標準,要求境內卡境外提現連續6個自然月內累計不得超過等值10000美元。 4、進一步明確了與銀行外幣卡業務相關的結售匯統計、國際收支申報、大額交易報備等制度。
問:《外幣卡通知》中關于銀行外幣卡管理的主要原則是什么? 答:《外幣卡通知》延續了去年外幣卡管理規定所確立的幾項基本原則: 1、堅持經常項目可兌換原則。根據經常項目可兌換原則,境內銀行發行的外幣卡在境外可用于經常項目下的消費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對于符合上述要求的境外交易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自有外匯資金償還,也可到發卡金融機構購匯償還。 2、堅持“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和以外幣計價結算”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禁止外幣流通,并不得以外幣計價結算。根據這一原則,《外幣卡通知》對于持卡人使用外幣卡在境內消費的結算幣種做出了明確規定。 3、堅持規范、可控原則。由于外幣卡項下的交易難以進行事前審核,為防止外幣卡被用于貨幣走私或洗錢等非法交易活動,《外幣卡通知》規定了境內卡在境外的使用范圍和提現限額,并建立了境內卡外匯收支大額報備制度。 4、堅持鼓勵外幣卡發展的原則。與傳統的外幣現鈔、旅行支票相比,外幣卡具有安全、便捷、易于攜帶等優點,有利于保護我國進出境人員的財產安全,同時,外幣卡項下交易能夠在銀行系統內留下完整的交易記錄,便于實施監管。因此,我們根據國際上通行的銀行卡業務操作慣例并結合我國國情,制定適當措施,以完善外幣卡業務的管理,支持和鼓勵銀行外幣卡業務的發展。
問:《外幣卡通知》對銀行外幣卡是如何定義和分類的? 答:《外幣卡通知》中所指的銀行外幣卡包括境內外幣卡和境外銀行卡。前者指境內金融機構發行的外幣卡(以下簡稱“境內卡”);后者指境外機構發行的銀行卡,但不包括境外機構發行的人民幣卡(以下簡稱“境外卡”)。境內卡具體可分為以下幾類: 1、按照發行對象,境內卡可以分為個人卡和單位卡。個人卡是向自然人發行的外幣卡;單位卡是向法人或其他組織發行,由該單位指定人員使用的外幣卡。 2、按照是否給予持卡人授信額度,境內卡可以分為貸記卡和借記卡。貸記卡是允許持卡人在發卡金融機構給予的信用額度內先使用、后還款的外幣卡;借記卡是持卡人先存款、后使用,沒有信用額度的外幣卡。 3、按照發卡幣種,境內卡可以分為外幣卡和本外幣卡。外幣卡指單幣種外幣卡;本外幣卡指人民幣和外幣的雙幣種或多幣種卡。 《外幣卡通知》對境外卡和境內卡的有關業務分別作了規范,對不同類型的境內卡也有不同的管理要求。
問:境內銀行應如何辦理境外卡的收單業務? 答:《外幣卡通知》對境外卡收單業務主要做了以下規定: 1、提現及兌回。境外卡在境內可以提取人民幣現鈔,也可以在收單金融機構的營業柜臺上提取外幣現鈔,但不得在自動柜員機(ATM)上提取外幣現鈔。非居民個人持境外卡所提取人民幣現鈔的未用完部分,可憑其原始交易憑證,如ATM或收單金融機構柜臺的相應單據,在提現后6個月內,到銀行營業柜臺兌回不超過原提現金額的外幣。辦理兌回業務不限于原提現銀行,也不限于原提現地。 2、存入資金。境內金融機構為境外卡辦理資金存入的,視同向境外匯款,按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3、資金清算。境外卡在境內提取人民幣現鈔或者消費后,收單金融機構應及時將從銀行卡國際組織收取的外匯結匯,以人民幣清算。
問:對境內外幣卡的發行、使用和清算,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外幣卡通知》,境內外幣卡的發行、使用和清算,應按以下規定辦理: 1、發行。境內金融機構可發行外幣貸記單位卡,但卡內不能存有外匯資金,從而也就不需要法人或其他組織在該銀行開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擴大了銀行的外幣貸記單位卡發卡對象。境內金融機構還可以發行外幣借記單位卡,但發卡對象限于在本行開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的單位,且單位借記卡余額和該單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余額合計不得超過規定的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限額。 2、境內使用。單位外幣卡在境內不能提現;個人外幣卡在境內可提取人民幣現鈔,也可在發卡金融機構的營業柜臺提取外幣現鈔,但不得透支提取外幣現鈔,也不得在ATM機上提取外幣現鈔。 3、境外提現與消費。境內卡在境外提現實行限額管理,限額標準為:當日內累計提現不得超過等值1000美元,1個自然月內累計不得超過等值5000美元,連續6個自然月內累計不得超過等值10000美元。持卡人使用境內卡在境外用于合規的經常項目下的消費支付時,沒有金額限制(但透支有銀行授信額度控制);用于可能涉及貿易及一些特殊的非貿易服務支付時,會受到金額限制;禁止用于賭博、跨行轉賬、資本項目等相關交易的支付。 4、清算。境內卡境內交易,扣除柜臺提取外幣現鈔部分,應通過境內清算渠道以人民幣完成清算。若因特殊原因通過銀行卡國際組織清算的(境內外幣卡境內交易通過銀行卡國際組織清算;境內本外幣卡的“誤拋”交易),發卡金融機構在以外幣完成清算后,可用持卡人償還的人民幣購匯補充其墊付的外匯;但收單金融機構在從銀行卡國際組織收取外匯后,必須結匯,以人民幣清算。 5、還款及購匯。持卡人使用境內卡在境內交易形成的透支,持卡人應以人民幣償還;在境外消費或提現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自有外匯資金償還,也可在發卡金融機構購匯償還。
問:境內卡持卡人購匯償還透支款項,是否只能在發卡金融機構辦理? 答:是的。對于境內卡在境外消費或提現形成的透支,持卡人可以用人民幣購匯償還,但僅限在發卡金融機構辦理。這是因為只有發卡金融機構能夠掌握和核實持卡人在境外交易的詳細記錄,可以防止持卡人超額購匯,或就一筆交易重復購匯。 發卡金融機構在辦理這種售匯業務時,售匯額不得超過境內卡已形成的外幣透支額,且售匯資金不得交于購匯人,必須直接用于償還已形成的透支款。
問:上文所提及的“誤拋”交易是什么?如何防止“誤拋”交易? 答:所謂“誤拋”交易,是指持卡人持本外幣卡在境內使用時,本應視同人民幣卡,但在部分跨行交易(如在非發卡金融機構發展的特約商戶交易)中,由于收單金融機構誤將該卡判為外幣卡,拋至銀行卡國際組織清算。 “誤拋”交易會使持卡人承擔額外的手續費和貨幣轉換費。為避免“誤拋”交易發生,中國銀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國銀聯)、發卡金融機構和收單金融機構應互相協調、互相配合: 1、中國銀聯應組織好本外幣卡境內交易的人民幣清算工作; 2、發卡金融機構必須將本外幣卡的卡BIN及時上報中國銀聯,供收單金融機構從中國銀聯的平臺下載; 3、收單金融機構應做好相應的銀行卡系統設置,當本外幣卡在境內交易時,應將其視作人民幣卡; 4、各發卡金融機構應按月將發生的“誤拋”交易金額及造成“誤拋”的收單機構名單向中國銀聯報備,由中國銀聯督促這些收單機構完善系統設置。
問:根據規定,境內銀行卡在境外可用于經常項目下的消費支付,不得用于其他交易的支付。請問,國家外匯管理局有什么措施監督和保障境內卡境外交易的合規性? 答:為了保障境內卡境外交易的合規性,國家外匯管理局于今年3月專門發布了《關于下發境內銀行卡在境外使用的禁止類和限制類商戶類別碼的通知》(以下簡稱《商戶類別碼通知》),篩選了需禁止和限制的商戶類別碼,并要求發卡金融機構或中國銀聯在系統中進行設置。這樣可以保證境內卡在境外交易時,如果交易涉及禁止類商戶,則銀行卡系統自動拒絕該交易;如果涉及金額限制類商戶,則銀行卡系統自動限制該交易的金額,從而防止不合規交易的發生。這將促進境內銀行卡在境外的規范使用,并減輕銀行甄別境外交易合規性的負擔。
問:《商戶類別碼通知》禁止和限制商戶類別碼的主要原則和內容是什么? 答:已篩選出的商戶類別碼分為兩類:完全禁止類和金額限制類。 由于目前我國對資本項目尚有一定的管制,且境外某些活動是我國法律所禁止的,據此我們篩選了16個與賭博、跨行轉賬、資本項目相關的一些商戶類別碼,進行完全禁止,即不得持卡在此類商戶進行交易。 根據我國經常項目管理政策,對外貿易要納入進出口收付匯核銷監管,一些特殊的非貿易服務需要外匯局進行真實性審核。據此我們篩選了64個與貿易、某些特殊的非貿易服務及一些法人組織相關的商戶類別碼,進行金額限制,即持卡人在此類商戶的單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5000美元。這些商戶類別碼下可能會發生一些個人的正常交易,因此我們沒有完全禁止,而是采取金額限制的方式。但對大多數商戶,包括零售商戶、航空公司、旅館、汽車租賃公司、大多數非貿易服務的提供商等,沒有限制。比如提供同類服務的珠寶、鐘表商店,如果商戶銷售對象主要是批發及零售類企業,則列入金額限制類;如果本身就是零售商,則不受任何限制。 為方便境內銀行卡持卡人在境外的應急提現,同時防止大額提現,《商戶類別碼通知》對提現設置做出了要求。對于境內外幣卡在境外使用,考慮到境外某些地區使用自動提款機提現不方便,因此沒有禁止銀行柜臺提現,但自動提款機提現和銀行柜臺提現這兩項應合并設置限額。此外,境內金融機構發行的人民幣卡在香港使用,不能在銀行柜臺提現,自動提款機提現限額為每卡每日不超過等值5000元人民幣。 以上需禁止和限制的商戶類別碼,均由各發卡金融機構或中國銀聯在其系統中進行設置。
小資料 銀行卡的交易流程和資金清算流程
一、交易流程 發卡金 融機構 卡組織,包括中國銀聯、國際卡組織 收單金 融機構 ATM/POS終端機具
ATM/POS終端機具受理銀行卡時,將相關交易信息傳送至收單金融機構,收單金融機構根據卡BIN號選擇傳送至某個卡組織。卡組織判定該銀行卡的發卡金融機構后,將交易信息轉發至發卡金融機構,請求應答。應答信息沿原路返回。得到授權后,銀行卡交易成功受理。 二、資金清算流程 發卡金融機構將相應的資金通過卡組織劃至收單金融機構,收單金融機構與特約商戶進行清算。發卡金融機構墊付的清算資金,由持卡人償還。
收單金融機構與發卡金融機構為同一機構時,不經過卡組織轉接信息,直接在本行系統內部完成交易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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