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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03-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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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各類社會公眾??資本項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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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商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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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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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簡化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審批程序和下放權限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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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商合發[2003]12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新疆建設兵團外經貿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央管理的企業:
一、中方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下(含300萬美元)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由投資主體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含新疆建設兵團外經貿局,以下簡稱地方主管部門)核準。中方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由地方主管部門報商務部核準。
中央管理的企業及其所屬企業在境外投資舉辦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由中央企業總部徑報商務部核準。
二、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申報程序
(一)由地方主管部門負責核準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地方主管部門收到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申請后,應在征得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同意后核準。
(二)須商務部核準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由地方主管部門或中央企業總部征得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同意后,報商務部。
(三)地方主管部門核準或上報境外加工貿易項目,應會簽地方經貿主管部門。地方經貿主管部門應于5個工作日內提出會簽意見。
(四)需從境內購匯和匯出外匯的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在報地方主管部門前,應由所在地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3號)的有關規定進行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中方投資額在300萬美元(含300萬美元)以下項目的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由投資主體所在地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辦理。中方投資額在3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由投資主體所在地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初審后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查。
三、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審核重點
各級主管部門在核準境外加工貿易項目時,審核的主要材料包括: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基本情況(特別是投資主體資質和帶動產品出口的情況),境外加工貿易企業合同、章程,投資主體營業執照(副本)、外匯局關于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批復;不再審批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四、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準證書
《境外帶料加工裝配企業批準證書》(以下簡稱批準證書)是商務部統一印制、證明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經國家對外投資主管部門最終核準的法律文件。地方主管部門在核準境外加工貿易項目后,須填寫《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登記備案表》(格式附后)并加蓋公章,連同核準文件、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意見及外匯管理部門的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意見,報商務部登記備案并領取批準證書。待網上發證條件成熟后,批準證書由地方主管部門代發。
投資主體取得批準證書后,應按規定于60天內到所在地外匯分局或外匯管理部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憑批準證書和外匯資金來源審查的批復辦理購匯和匯出資金手續。
五、投資主體投資于境外加工貿易項目,應首先使用其自有外匯資金,自有外匯資金不足的,可以使用國內外匯貸款或通過購匯解決。
六、未經商務部許可,地方主管部門不得將境外加工貿易審批權限向下一級單位下放。
七、自《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財政部關于鼓勵企業開展境外帶料加工裝配業務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17號)下發以來,境外加工貿易對于促進對外關系的發展、擴大出口、深化產業結構調整以及培育我國跨國公司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在今后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這項業務仍是我國境外投資的一個重點鼓勵方向。各單位要按照國辦發[1999]17號的精神,繼續做好這項業務的組織和推動工作,在工作中注意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與我駐外使(領)館經商參處(室)密切溝通,加強對境外加工貿易項目的組織、管理和協調,避免在境外盲目布點、重復建設、無序競爭。
本通知下發后,各單位在工作中有何問題、意見和建議,請及時向商務部(合作司)和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司)報告。
特此通知
商務部、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境外加工貿易企業登記備案表
2、備案表必須真實、準確、完整,與批準文件內容一致。
3、備案表加蓋中央企業或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公章后有效。
4、所屬行業填寫機械、電力電器、電子家電、建材、輕工、紡織服裝、醫藥、化工、煙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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