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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03-00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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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經常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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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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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3-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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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關于在進出口領域開展企業基礎信息交換試點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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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國信辦[2003]6號
(2003年2月8日 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外經貿廳(局)、國有資產管理機構、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局、檢驗檢疫局、外匯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同志關于在進出口領域開展企業基礎信息共享行業試點的指示精神,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進出口領域開展企業基礎信息交換試點,并提出了《關于在進出口領域開展企業基礎信息交換試點的方案》。
推動進出口企業、加工貿易企業、外貿中介服務企業、外貿貨主單位等基礎信息共享,對于提高政府部門對進出口領域的監管能力和執法水平,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具有重要意義。各試點地方和部門要充分認識試點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試點方案的要求,結合實際,加強協調,制定和完善本地區、本部門的實施方案,認真總結經驗,積極穩妥地推進試點工作。
附件:關于在進出口領域開展企業基礎信息交換試點的方案
為提高政府部門對進出口領域的監管能力和執法水平,充分利用現有資源,發揮信息化工程的綜合效益,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在進出口領域聯合開展企業基礎信息交換試點。
對試點工作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試點目的
加快推進工商、稅務、海關、外匯、外經貿、質檢、國資管理等部門的互聯互通,推進使用全國統一的組織機構代碼、國別代碼、HS商品代碼(10位)等標準,實現跨地區、跨部門的進出口企業、加工貿易企業、外貿中介服務企業、外貿貨主單位基礎信息綜合管理和信息資源的及時交換共享,從而加強國家對進出口活動的監督管理,有效提高國家行政管理機關綜合管理效能和行政執法水平。
二、試點交換的主要內容
按照信息源區分,本次試點需要交換的進出口領域的企業基礎信息主要分為工商、稅務、質檢、海關、外經貿、外匯、國資七類。
(一)工商信息
序號
| 單證種類
| 共享信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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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內資進出口企業信息
| 注冊號、登記機關、經營期限、執照有效期、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金)、企業類型(經濟性質)、經營范圍、注(吊)銷原因及時間、變更內容及時間、年檢通過日期、組織機構代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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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外資企業信息
| 注冊號、登記機關、企業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注冊資本、企業類型、經營范圍、執照有效期、經營期限、隸屬企業、成立日期、注(吊)銷時間、變更內容及時間、年檢通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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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稅務信息
序號
| 單證種類
| 共享信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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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稅務登記表(適用于外商投資企業,國稅)
| 主管國稅局、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中、英文)、主管國稅局、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注冊地址、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范圍、發照工商機關、生產經營期限、經營方式、登記注冊類型、注冊資本、投資總額、投資幣種、境內(外)分支機構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地址、注冊資本,以及登記表變更、注銷原因、注銷日期、年檢通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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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稅務登記表(適用于內資企業,國稅)
| 主管國稅局、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注冊地址、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范圍、所屬主管單位、發照工商機關、生產經營期限、登記注冊類型、經營方式、投資總額、投資幣種、境內(外)分支機構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法定代表人、注冊資本、注冊地址,以及登記表變更、注銷原因、注銷日期、年檢通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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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稅務登記表(適用于外國企業)
| 主管稅務局、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名稱(中、英文)、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注冊地址、生產經營地址、生產經營范圍、發照工商機關、生產經營期限、資本額、經營方式、登記注冊類型;總機構名稱、國別(地區)、注冊地址、注冊資本、業務范圍、法定代表人;投資方名稱、投資金額、投資幣種,以及登記表變更、注銷原因、注銷日期、年檢通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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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質檢信息
序號
| 單證種類
| 共享信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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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業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
| 機構代碼、機構名稱、機構地址、辦證機構代碼、辦證日期、廢置日期、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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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社團法人組織機構代碼證
| 機構代碼、機構名稱、機構類型、機構地址、廢置日期、辦證機構代碼、注冊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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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檢驗檢疫相關內容
| 進出口商品種類、國別、數量、加工廠注冊資料、出入境口岸、退貨情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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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檢驗檢疫相關內容
| 進出口檢驗檢疫代理、轉關情況、注冊年檢日期、有無違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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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強制性產品認證信息
| 產品名稱、認證證書號、證書依據標準、發證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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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海關信息
序號
| 單證種類
| 共享信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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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自理報關
| 組織機構代碼、企業名稱、海關注冊號、注冊海關、海關注冊名稱、工商注冊全稱、企業地址、郵政編碼、法人代表、電話、注冊資本(萬)、注冊資本幣制、企業性質、總經理、電話、經營范圍、注冊日期、注冊有效日期,年檢通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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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代理報關
| 組織機構代碼、企業名稱、海關注冊號、注冊海關、海關注冊名稱、工商注冊全稱、企業地址、郵政編碼、營業執照注冊號、法人代表、電話、注冊資本(萬)、注冊資本幣制、賬號、開戶銀行、企業性質、總經理、電話、經營范圍、注冊日期、注冊有效日期,年檢通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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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專業報關
| 組織機構代碼、企業名稱、海關注冊號、注冊海關、海關注冊名稱、工商注冊全稱、單位地址、郵政編碼、營業執照注冊號、法人代表、電話、注冊資本(萬)、注冊資本幣制、賬號、開戶銀行、企業性質、總經理、電話、經營范圍、注冊日期、注冊有效日期,年檢通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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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外經貿信息
序號
| 單證種類
| 共享信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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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外商投資企業基本信息表
| 進出口企業代碼、批準日期、發證日期、批準文號、發證機關、企業名稱(中或英文)、企業地址、企業類型、經營年限、投資總額(萬美元)、注冊資本(萬美元)、經營范圍、年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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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進出口企業基本信息
| 工商注冊全稱、營業執照注冊號、組織機構代碼、稅務登記號、進出口企業代碼、批準日期、批準文號、發證日期、企業名稱(中或英文)、企業地址、郵政編碼、企業類型、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證號碼、主管部門、注冊資金(萬)、注冊資本金、經營范圍、進出口商品目錄、年審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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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外匯信息
序號
| 單證種類
| 共享信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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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進出口單位對外付匯名錄
| 注:只有上此名錄的企業方有對外付匯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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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進出口單位分類管理信息
| 注:此功能將在外匯局即將推出的《進口付匯核報系統》中實現,但因該系統目前尚未推出,故暫時無法提供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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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出口收匯考核等級
| 出口收匯信譽企業、出口收匯達標企業、出口收匯風險企業、出口收匯高風險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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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進口付匯考核等級
| 注:此功能將在外匯局即將推出的《進口付匯核報系統》中實現,但因該系統目前尚未推出,故暫時無法提供相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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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國資信息
序號
| 單證種類
| 共享信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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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內容
| 企業集團或企業管理部門、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批準設立日期、批準設立單位、批準設立文號、組織形式、注冊日期、注冊號、注冊資本、企業單位統一代碼、實收資本、國家資本、法人資本、國有法人資本、外商資本、個人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所有者權益總額、國家資本應享有權益、其他國有資產、國有資產總額、資產總額、長期投資、負債總額、出資人情況(出資人名稱、投資金額和股權比例)、產權或有變動事項涉及資產余額、全資及控股子公司戶數,以及企業國有資產產權變動情況和年度檢查記錄(上述信息中金額單位: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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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交換的方法
各地各部門在推動試點的過程中,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選擇“直接操作法”或“間接處理法”,開展信息交換。
(一)直接操作法
各地工商、稅務、海關、外匯、質檢、國資管理等部門的操作人員通過國家電信公網直接登錄到中國電子口岸平臺進行身份認證,并根據授權進入相關頁面辦理審批手續。 (二)間接處理法
各地工商、稅務、海關、外匯、外經貿、質檢、國資管理等部門利用本部門現有的信息系統收集企業基礎信息數據,并及時傳送到中國電子口岸平臺。
四、信息共享的方式
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要及時向其他部門無償提供進出口企業的基礎信息,用于其行政管理,實現信息資源共享,未經參加試點部委批準不得向其他單位提供信息。在試點過程中,由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征求有關單位意見,提出實現信息交換和共享的具體實施方案。
五、試點范圍
進出口領域行業互聯試點范圍:各省、自治區分別選定一個地級市開展試點;直轄市不分地區開展試點。
六、信息交換和共享的維護機制
(一)初始數據入庫處理
參加試點的部門在辦理完進出口企業、加工貿易企業、外貿中介服務企業、外貿貨主單位的注冊、登記、備案等手續后(采用直接操作法除外),直接在中國電子口岸平臺進行數據入庫操作,或實時將該數據批量傳送中國電子口岸平臺。
(二)不定期數據變更處理
凡參加試點的部門在辦理進出口企業、加工貿易企業、外貿中介服務企業、外貿貨主單位變更、吊銷等手續后,實時將變更信息傳送中國電子口岸平臺進行數據更新。
(三)定期數據審核處理
每年第一季度末,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將進出口企業、加工貿易企業、外貿中介服務企業、外貿貨主單位有關數據發送各主管部門進行復核,主管部門在30日內將審核確認后的數據傳送電子口岸進行數據更新。本次試點期間的定期數據審核處理時間定于2003年7月中旬。屆時,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將有關數據發送各部門,各部門在30日內將審核確認后的數據傳送中國電子口岸平臺更新維護。
為保證共享信息準確性,提高國家行政管理機關對進出口企業綜合管理效能,參與試點部門在辦理企業登記注冊、變更和注、吊銷手續后,應按實現信息共享的方法,實時將有關數據傳送電子口岸。
七、試點工作要求
為確保進出口領域行業聯網試點工作順利進行,有關試點地區和部門要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
國家進出口監督管理機關實現跨部門信息交換和共享,對于開發和利用現有信息資源,改進政府管理手段和方法,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建立勤政、廉潔、高效政府,促進我國電子政務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參與試點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統一標準,共同做好本次試點工作。
(二)組織落實,密切協同
國務院信息化工作辦公室、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海關總署、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稅務總局、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家外匯管理局組成協調小組,共同研究試點的各項事宜。參加試點的省區市要成立地方政府領導任組長,信息辦和直屬海關領導任副組長,工商、稅務、外匯、外經貿、質檢、國資管理等部門領導為成員的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試點的組織領導。各地信息辦會同有關部門組成本地區的試點協調小組。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承擔本次試點工作的運行服務。中國電子口岸數據分中心為本地區試點的技術支持單位。國家有關部門將根據試點進展情況,進行試點工作總結。
(三)深入動員,廣泛宣傳
參加試點的部門要聯合對進出口企業、加工貿易企業、外貿中介服務企業、外貿貨主企業進行試點動員,并且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多種新聞媒體,積極開展對外宣傳,爭取全社會的理解和支持。
(四)充分準備,穩妥運行
中國電子口岸數據中心要認真組織平臺軟硬設備的維護管理工作,確保系統安全可靠高效運行。中國電子口岸數據分中心要做好技術支持和組織對企業的培訓工作。各電信運營商要配合做好網絡保障和服務工作。各部門要對外公布熱線服務電話,熱忱、耐心及時、準確地解答企業的各種業務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