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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01-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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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資本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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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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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1-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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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已廢止)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就遠期信用證進行外債登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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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銀發[2001]235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在京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
為了與國際最新外債統計標準接軌,增加外債統計數據的透明度和可比性,經國務院批準,現決定對我國現行外債統計口徑進行調整。按照新的外債口徑,所有貿易項下對外融資應納入我國外債統計體系。現就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對外開具遠期信用證數據登記、報送程序等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指遠期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或付款行)收到合格單據和匯票后對外承兌并在規定的日期、或在開證后某個可確定的日期付款的信用證(不包括備用信用證)。
二、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及其境內分支機構應按照新的外債統計口徑向外匯局或其分支局報送與對外開具遠期信用證有關的外債登記數據。
三、遠期信用證數據實行定期匯總登記制度。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在每月第8個工作日前將上月底的遠期信用證登記數據報送外匯局所在地分支局(格式見附表1)。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應從2001年9月8日起開始向外匯局所在地分支局報送數據。首次報送的內容包括2001年6、7、8月份各月底的遠期信用證余額數據。
四、遠期信用證數據按屬地管理原則上報。在京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應將數據報送至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司,在京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的分行應將數據報送至外匯局北京外匯管理部。總部不在北京的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應將數據報送至外匯局所在地分支局。
五、外匯局各分局將轄區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或其分支機構的遠期信用證登記數據匯總后,應在每月第10個工作日前報總局(格式見附表2)。
六、除遠期信用證以外的其他形式的外債,仍按現行辦法進行外債登記。
七、對不按本通知要求登記遠期信用證數據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外匯局將按《外債統計監測暫行規定》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進行處罰。
八、外匯局各分局、外匯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后,應立即將本通知轉發給轄內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中國人民銀行
國家外匯管理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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