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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2000-0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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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資本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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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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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00-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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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已廢止)關于支付涉外擔保費有關處理原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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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匯發(2000)105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大連、青島、寧波、廈門、深圳分局:
為了規范支付涉外擔保費的管理,現將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境內機構支付下列涉外擔保費時,應經外匯局核準。
(一)境內機構在境內融資時,由境外機構、個人或者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擔?;蚍磽:?,要求境內機構支付的擔保費;
(二)境內機構在境外融資時,由境外機構、個人或者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提供擔?;蚍磽:螅缶硟葯C構支付的擔保費。
二、境內機構支付涉外擔保費,應當持規定的材料向所在地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經所在地外匯局核準后,憑外匯局核發的核準件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或者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擔保費率由當事人雙方協商確定,外匯局不做統一規定。
三、境內機構支付涉外擔保費時(境內融資如為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發放的人民幣貸款,擔保人只能是境內外資金融機構和境外銀行),應向外匯局提交下列規定材料:
?。ㄒ唬m椣轮鱾鶆蘸贤〒m椣轮鱾鶆杖鐬橥鈧€應提供外債登記憑證);
?。ǘ:贤ň硟葯C構支付反擔保項下涉外擔保費時,還應提供反擔保合同);
?。ㄈ﹨R發(1999)372號文規定的相應稅務憑證(向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支付涉外擔保費時,不需提供);
?。ㄋ模┩鈪R局要求的其它材料。
四、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遇有問題,請與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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