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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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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 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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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 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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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999-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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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 稱:
- 關于國家外匯管理局分支局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職能劃入人民銀行分支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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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 號:
中國人民銀行各分行、營業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中心支行;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分局:
按照國務院關于機構改革的精神,國家外匯營理局已經將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審批、外幣資產質量和風險監管職責移交給中國人民銀行總行相關監管司局。為加強對外匯業務的監管,現決定從1999年6月1日起,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支局原承擔的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審楊、外幣資產質量和風險監管職責,按金融機構類別分別移交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行相應監管部門。
一、外匯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應將上述外匯監管職責劃入中國人民銀行所在地分行、營業營理部:(一)有關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外資銀行的外匯監管職責移交銀行監管一處;(二)有關股份制銀行、城市商業銀行的外匯監管職責移交銀行監管二處;(三)有關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租質公司的外匯監管職責移交非銀行金融機構處;(四)有關農村信用合作社的外匯監管職責移交合作金融監管處。
二、外匯局深圳、大連、青島、寧波、廈門分局以及外匯局各支局,應按以上移交原則,將上述職責移交所在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相應監管部門。
三、移交過程中,人民銀行分行和外匯局分局應進行組織和協調,并協商調配監管人員。同時,確保文件和檔案資料移交的完整性和系統性,保證對外匯業務益看的持續性。
四、以上職責移交后,外匯局各分支局仍保留的部分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監管職責,要按照《關于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職責劃分的通知》銀辦發〖1999〗112號)執行。
五、對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的外匯業務市場準入審批、外幣資產質量和風險監管職責,請按有關文件執行。
附件:關于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職貴劃分的通
關于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職責劃分的通知
(1998年10月20日 中國人民銀行發布)
(銀辦發〖1998〗112號)
外匯局、銀行一司、銀行二司、非銀行司、合作司:
按照國務院關于機構改革的精神,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將金融機構外匯業務市場準入審批職能以及對金融機構外幣資產質量和風險監管職能移交給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行)。以上職能移交后,外匯局仍保留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監管職責。現就人行和外匯局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監管職責分工通知如下:
一、對金融機構執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制度的監管。
外匯局負責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辦法監督金融機構執行國際收支統計制度,并按照規定向人行提供國際收支統計數據。
二、對金融機構在外匯交易市場交易活動的監管。
人行通過與金融機構協商,制定交易風險監管模型;外匯局負責監督金融機構在外匯交易市場的交易行為及有關外匯市場的發育、成長及相關事宜。
三、對金融機構辦理國際結算、結售匯、外匯匯款、外匯兌換等業務的監管。
人行負責監管金融機構在經營國際結算業務中的風險狀況,將金融機構的國際結算業務納入授信管理;外匯局負責監管金融機構辦理國際結算、結售匯、外匯匯款、外幣兌換及辦理進出口核銷中執行外匯管理政策法規的情況。
四、對金融機構資本項目交易活動,如境外借款、發債、境外投資(包括直接投資和間接投資)、擔保等的監管。
人行負責金融機構境外借款、發債的政策協調和統一金融機構有關信用評級問題的對外口徑;外匯局負責金融機構境外借款、發債的具體審批;包括制定合同規范,審核金融條件,協調發行市場,境外投資資金的匯出審批,對外擔保的審批和外債的統計監測等。
五、對金融機構境外帳戶開立和使用的監管。
外匯局負責審批非銀行金融機構在境外開立帳戶,審核各銀行總行制定的境外帳戶管理辦法,并對金融機構使并對金融機構使用境外帳戶的收支情況是否符合外匯管理法規進行檢查。
六、對金融機構外幣資本金和營運資金調整的監管。
人行負責審批金融機構資本金或營運資金作本外外幣種調整;對銀行本外幣調整金額在2000萬美元以上、非銀行金融機構調整金額在1000萬美元以上的,事先征得外匯局的同意;近期內逐筆商議。
外匯局負責對外匯指定銀行外匯結售匯周轉頭寸的調整和監管。
七、對金融機構外匯從業人員考核。
人行負責對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以外的金融機構外匯從業人員進行考核。考核內容由人民銀行監管司局與外匯局共同制定,以人行為主,涉及外匯方面的,由外匯局制定。對證券公司和保險公司外匯從業人員的考核由外匯局負責。
八、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檢查。
對于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的全面檢查以及風險監控方面的檢查,由人行負責;如涉及對金融機構處罰,應在處罰之前商外匯局,以便協調政策。對于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經營中執行外匯管理政策法規情況的監督檢查和處罰,由外匯局負責;處罰中涉及停止外匯業務經營權的,由外匯局提供材料和意見轉請人行發處罰通知。檢查和處罰情況以及發現的金融機構在日常外匯業務中發現的違規問題應互相溝通。
九、人行和外匯局在制訂涉及金融機構外匯務法規時,事先互相征求對方意見并相互抄送;同時加強雙方對金融機構外匯業務監管的信息交流和溝通,共同做好金融監外匯業務監管工作。
十、人行在審批金融機構開辦外匯業務時要考慮該機構整體上遵守外匯管理政策和法規的情況。
十一、金融機構統計報表。
外匯局可根據匯兌管理和國際收支統計的需要,編制并要求金融機構報送外匯業務報表,同時要求金融機構將外匯業務報表抄報總行。
十二、外匯局負責保險公司、證券公司的外匯業務市場準入審批及其外幣資產質量和風險監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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