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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1999-00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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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資本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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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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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99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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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關于完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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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匯發(1999)10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慶外匯管理部,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根據各分局和金融機構近期反映的資本項目外匯管理中出現的新情況和問題,為進一步完善管理、便于操作,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
(一)債務人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本金,由債務人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款合同、債權機構的還本付息通知單,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或其分支局(以下簡稱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準件購匯支付或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
(二)債務人償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利息和費用,由債務人持《外匯(轉)貸款登記證》、借款合同、債權機構的還款通知單,直接到外匯指定銀行購匯支付或從其外匯帳戶中支付。外匯指定銀行應當于每月5日前將上月自營外匯貸款利息和費用支付情況上報所在地外匯局;
(三)債務人償還逾期的境內中資金融機構自營外匯貸款本金,繼續按照《關于償還國內逾期外匯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發(1998)458號〕的規定執行,下列資金可以購匯償還逾期外匯貸款:
(1)債務人經法院判決或仲裁機構裁決獲得或通過變賣各種資產、財產等形式獲得的人民幣收入;
(2)債務人通過改善經營和財務狀況獲得的除人民幣貸款以外的人民幣收入;
(3)債務人獲得的其主辦銀行在總行批準的統一授信額度內發放的人民幣貸款收入。外匯局在辦理此項業務時,應要求貸款銀行提供其總行關于統一授信的證明文件、貸款銀行對該債務人的授信證明。外匯局應與中國人民銀行有關司局進行核對。
二、關于信用證及信用證項下的外匯墊款
1.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信用證項下墊款,憑外匯局核銷管理部門頒發的加蓋“已報審”《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準件辦理償還手續。境內機構無法提供外匯局核銷管理部門頒發的加蓋“已報審”《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的屬無貿易背景的信用證,外匯局在對其進行相應處罰后,核準境內機構償還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的信用證外匯墊款,并將處理結果等相關材料按季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2.對于具有國際結算資格的境內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1998年8月31日以前已經開立或者已經承兌的信用證,可按照規定辦理對外支付或兌付;境內機構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核銷手續。1998年9月1日后境內任何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不得對外開立或承兌信用證。
未經外匯局批準,境內中資非銀行金融機構擅自對外開具信用證,一經發現,嚴肅查處。
三、關于資本項目結匯備案和結匯審批
1.為簡化資本項目結匯備案手續,國家外匯管理局授權各外匯管理分局辦理轄區內所有資本項目的結匯備案工作。
2.境內機構資本項目外匯一次結匯或累計結匯在等值1000萬美元以上(含1000萬美元)的,須經分局審核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分局按國家外匯管理局批復文件辦理具體結匯核準手續。
四、關于外匯帳戶內外匯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問題
1.貸款專戶、還貸專戶、資本金專戶、外幣股票專戶等資本項下外匯專用帳戶內的外匯資金,可以在同一外匯帳戶內轉存為定期存款,但不得跨戶或跨行轉存。
2.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匯結算帳戶中的外匯資金,不得轉存為定期存款。① 3.對于違反上述規定進行轉存的外匯帳戶,應當在1999年1月31日前將外匯資金轉回原帳戶,對于需要轉存的,可以按照本規定進行轉存。對于轉回后超過外匯結算帳戶限額的外匯資金一律結匯。開戶銀行應當將外匯帳戶的清理情況報送所在地外匯局,并由各分支局匯總后于1999年2月28日前報送國家外匯管理局資本項目管理司。
五、關于購買境外金融債權
1.允許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用自有外匯資金購買境外金融債權;其分行不得辦理此項業務。
2.境內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購買境外金融債權后,應按合同逐筆填寫,按季定期到外匯局辦理備案。金融債權登記備案表(見附件1)統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
六、關于外債登記
1.外債定期登記的原則是按合同逐筆填寫,按月定期報送簽約和變動情況。具體按下列程序辦理:
(1)實行定期登記的境內機構應按照新簽約的生效合同和已簽約生效合同的提款銀行入帳憑證、還本付息通知如實填寫《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
(2)實行定期登記的境內機構借用的短期外債(包括授爭額度)也應按照《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的規定內容逐筆填寫簽約和資金變動情況;
(3)實行定期登記的境內機構應在每月5日前將加蓋法人公章的上月《外債簽約情況表》和《外債變動反饋表》及相關合同和授信額度文件報送至外匯局;
(4)外匯局審核境內機構提供的報表和材料后,對符合規定的,向其出具加蓋業務公章的登記證明文件,以便境內機構對外提供,外債登記證明文件(見附件2)統一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規定;
(5)非銀行金融機構借用期限在自合同約定的首期提款之日起30日(含30日,包括展期)的短期外債,可按以上原則辦理登記手續;30日以上的短期外債仍實行逐筆登記;
(6)實行定期登記的境內機構對外擔保的定期登記也按照外債定期登記的原則和程序辦理。
2.90天以上(自承兌日到付款日,包括展期)信用證開證人為境內中資金融機構的,境內金融機構承兌后,由開證人辦理定期登記手續;開證人為境內外資金融機構的,境內外資金融機構承兌后,由開證申請人持進口合同、進口付匯核銷單和信用證到外匯局辦理逐筆登記手續。
3.外匯局在辦理外債登記手續時,應至少審查下列內容:
(1)債務人的法人地位和資格;
(2)借貸合同內容(包括債權人、債務人、借款期限、利率、金額、借款用途、合同生效條款、交叉違約條款、提前還款條款、解決爭議條款、法律適用條款及借款合同是否違反中國法律、法規)。
(3)保證、抵押、質押等其它相關合同;
4.境內機構在辦理外債登記時無需提供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七、以外匯租賃、使用出口信貸等形式形成的非現金流入的外債,其購付匯按償還外債本息辦理,不得按照一般進口購付匯辦理。債務人在償還本息時,應當持《外債登記證》、外債合同、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等有效憑證和有效商業單據向外匯局申請,憑外匯局的核準件購匯支付或從其外匯帳戶支付。
八、關于購匯境外投資@ 除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援助項目,國條外匯管理局及各分局暫不辦理對購匯進行境外投資的項目的外匯風險審查。
1998年8月31日前己辦理了境外投資項目外匯風險審查并己領取了海外企業批準文件的下列境外投資項目,經分局審核后報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可以購匯匯出。
1.已經注入了部分資金的境外投資項目。
2.境外投資合資項目。
3.投資絕大部分為實物,只需少量(不超過注冊資本的25%)購匯的境外投資中方獨資項目。
九、未經國家外匯管理局批準境內機構不得進行資本項下提前購匯和提前購匯還貸。
十、匯發(1998)21號文中所稱“境外股權投資”系指債權投資行為之外的所有境外直接投資行為,包括境外直接投資、購買境外外幣股票和向境外企業的增資等。
十一、銀發(1998)458號文中所稱外資銀行,系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準在中國設立和營業的外資銀行、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合資財務公司和外資財務公司。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凡與本通知精神相抵觸的,以本通知規定和解釋為準。
各分局在接到本通知后,應盡快轉發所轄分支局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總行應盡快轉發所屬分支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我局資本項目管理司反饋。
附件:
一、金融債權登記備案表
二、外債登記證明
①根據《關于調整外商投資企業結算帳戶管理有關規定的通知》的規定,1999年8月23日起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結算帳戶內的資金可以轉為定期存款,但不得跨行轉存,定期存款納入結算帳戶最高金額管理。
@注 :“有關內容已經《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簡化境外投資外匯資金來源審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 43號)”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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