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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1996-0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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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資本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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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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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996-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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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申報和區分外匯帳戶若干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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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 匯傳(1996)19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哈爾濱、沈陽、長春、杭州、濟南、武漢、南京、成都、西安分局:
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實行銀行結售匯的有關文件規定,現將企業申報與區分外匯帳戶中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請各分局抓緊辦理企業帳戶申報與區分工作,務必于1996年9月30日完成,對遺留問題事后再行處理。 ?。?對未經批準保留的外匯帳戶,企業應自10月1日起至10月15日止將余額劃入相應的經批準保留的外匯帳戶,期間,外匯局對該類帳戶的收支實行監管;企業逾期未辦理劃轉手續的,開戶銀行應通知外匯局,再由外匯局通知開戶銀行對帳戶余額實行強制劃轉,同時辦理撤戶手續;
3從10月1日起,外匯局對未辦理帳戶申報與區分手續并有外匯收支發生的帳戶實行監管;未經外匯局批準,開戶銀行不得為企業辦理外匯收支業務;
4外匯局對10月1日之前未辦理外匯帳戶申報與區分手續的企業在銀行開立的睡眠戶(1995年10月1日以來未有收支活動的帳戶)實行監管;對此類帳戶的處理辦法國家外匯管理局將另文通知。
三、已辦理外匯帳戶申報與區分手續的企業,其外匯結算帳戶余額如超過外匯局核定的最高金額,超過部分必須在5個工作日內結匯;如不辦理結匯,開戶銀行應通知企業辦理結匯,并報告外匯局;外匯局對超過最高金額而不按規定結匯的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①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及《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可對其超額部分處以每日3‰的罰款。
四、各分局須于1996年10月1日前將本通知中有關問題通知各外匯指定銀行,并要求其將有關內容公告張貼于銀行營業大廳。
五、各外匯指定銀行必須在1996年10月30日前,將《外商投資企業未申報與區分外匯帳戶情況統計表》(附件一),《外商投資企業已申報與區分外匯帳戶情況統計表》(附件二)報當地外匯局;各分局應于1996年11月15日前,將《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帳戶申報與區分情況匯總表》(附件三)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六、各分局應于1996年10月5日前將9月30日帳戶區分情況和已申報與區分外匯帳戶的外商投資企業1996年6月30日的開戶數及帳戶余額的準確數據重新電傳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
七、從1996年10月1日起,外匯調劑中心不得為未申報與區分帳戶的企業辦理調劑外匯業務。外匯調劑中心辦理外匯調劑業務也要嚴格執行《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特此通知。
附件:一、《外商投資企業未申報與區分外匯帳戶情況統計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已申報與區分外匯帳戶情況統計表》
三、《外商投資企業外匯帳戶申報與區分情況匯總表》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于1997年1月14日修訂后重新發布,原第三十八條成為重新發布后的第三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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