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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00014453-1994-0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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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通知??資本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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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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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1994-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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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關于外商投資企業中方投資者購買外匯投資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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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計劃單列市、經濟特區分局: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①,我局對外商投資企業(后稱“企業”)中方投資者購買外匯投資款做如下規定:
一、企業的中方投資者經批準需以外匯投入的注冊資金,應先從自己的外匯帳戶中支付;沒有外匯帳戶或帳戶余額不足的,可以向外匯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到外匯指定銀行購買外匯。
二、需購買外匯投資款的中方投資者,應在企業領取工商營業執照后,持下列文件向當地外匯局申請購匯和撥付投資款:
?。?span lang="EN-US">中方投資者關于購買和撥付外匯投資款的申請書;
2企業的營業執照、項目審批部門的批準文件、合同和章程;
3不能自求外匯平衡的項目,應提供立項時外匯局出具的備案文件;
4外匯局需求的其他材料。
三、中方投資者購買和撥付外匯投資款,不得超過企業合營合同規定的份額和出資進度。銀行應憑外匯局的批準文件,為中方投資者同時辦理投資用匯的售匯和撥付手續。
四、中方投資者購買外匯超過500萬美元(含500萬美元)的,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分局②(一級分局)轉報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批;500萬美元以下的項目由各一級分局審批。
①《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暫行規定》已經廢止,結售匯及付匯的管理依據為《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
②“省、自治區、直轄市、經濟特區、計劃單列市分局(一級分局)”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深圳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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