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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1006561-7-2015-0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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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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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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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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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部分機構、個人違規辦理外匯業務處罰情況的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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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近年來,國家外匯管理局加快推進外匯管理“五個轉變”,大力簡政放權,深化外匯管理改革,注重推改革與防風險并舉,既讓守法合規的市場主體充分享受貿易投資便利,也保持對各類外匯違法違規行為的高壓打擊態勢,維護我國涉外經濟金融安全。2015年以來,受國內外復雜多變經濟形勢的影響,在我國外匯供求趨向基本平衡的大格局下,跨境資金流動短期波動有所加大。為防范異常跨境資金流動風險,國家外匯管理局借助大數據系統加強監測排查,實現對全部跨境收支活動的跨區域、跨主體和跨業務的立體實時監測,加大對異常跨境資金流動的主要渠道和重點主體的檢查力度,在不影響守法市場主體正常經營的同時,及時發現并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從檢查情況看,大部分金融機構、企業和個人能夠嚴格遵守外匯管理法規,合規經營的總體狀況進一步改善。但仍有少部分企業和個人通過虛假單證、作廢單證、重復使用單證或構造虛假交易等欺騙手段,或通過分拆匯出等方式,實現外匯資金違規流出和購匯;部分銀行未嚴格履行真實性審核義務,違規辦理結售匯和外匯資金跨境收付業務,影響經濟金融健康穩定發展和國際收支平衡。為加強警示與教育,現將部分機構、個人外匯違規與處罰情況通報如下:
2012年4月至2014年1月,上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在合同與貨物收據到貨地不一致以及運輸日期、合同貿易標的與進境備案清單相關內容不一致等情況下,分別為深圳市3家企業辦理9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金額合計3078萬美元。上述行為違反了銀行應當對企業貿易項下交易真實性及與外匯收支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相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銀行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3年2月,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義烏支行為浙江某公司辦理一般貿易貨款退匯業務,金額為102萬美元,退匯資金直接從該公司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對外支付,違反了待核查賬戶相關規定。2013年3月,該銀行在義烏市某企業提供的相關材料存在明顯疑點和瑕疵的情況下,為其辦理轉口貿易項下匯出匯款業務,金額為709萬美元。上述行為違反了銀行應當對企業貿易項下交易真實性及與外匯收支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相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銀行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3年6月至7月,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行為2家重慶企業辦理轉口貿易付匯,金額分別為706萬美元、222萬美元。兩筆付匯業務留存的倉儲協議均存在約定當事人與落款、簽章主體不一致情況。2013年6月至2014年2月,該銀行為3家重慶企業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業務29筆,金額共計8595萬美元,未按規定在相關單證正本上進行簽注,且未留存正本或復印件備查。上述行為違反了銀行應當對企業貿易項下交易真實性及與外匯收支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的相關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銀行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07年12月至2014年4月,山西壽陽中勝偉業東灣煤礦鐵路專用線管理有限公司將公司利潤所得通過員工以個人分拆方式購匯并付至境外,金額合計480萬美元。上述行為違反了購付匯外匯管理規定。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公司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3年6月,湖北武漢容端貿易有限公司使用2份失效提單辦理4筆轉口貿易對外付匯,金額合計2127萬美元。上述行為違反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的規定。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公司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3年5月至2014年3月,四川宏達(集團)有限公司重復使用12份提單辦理轉口貿易進口付匯,金額合計734萬美元;辦理轉口貿易出口收匯,金額合計737萬美元。上述行為違反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的規定。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公司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4年1月,湖南省凱譽資源貿易有限公司使用無真實合法交易基礎的單證辦理對外付匯業務1筆,金額合計1524萬美元。上述行為違反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的規定。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公司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4年2月,江蘇昆山吉納爾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以對外支付貨款為名辦理了購匯業務,但實際用于遠期結匯履約,金額合計340萬美元,違反了購付匯外匯管理規定。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公司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4年5月,山東川君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虛假進口合同、提單、商業發票等無效單證在銀行辦理進口信用證項下付匯1筆,金額合計243萬美元。上述行為違反了經常項目外匯收支應當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的規定。外匯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該公司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2014年9月,河北承德趙某組織杜某等23人以個人“境外旅游”名義,將其境內人民幣資金購匯123萬澳元(折115萬美元),匯往澳大利亞用于趙某購買境外房產。上述行為違反了個人外匯管理規定。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對趙某做出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各市場主體應從上述案例中汲取教訓,在經濟活動中自覺樹立社會責任意識,加強自我管理,穩健經營,科學發展,嚴格遵守各項外匯管理政策法規。被查處的違規機構和個人,應引以為戒,牢固樹立守法經營意識。(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