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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01151430-6-2018-0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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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其他??外匯綜合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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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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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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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繼續開展外匯管理法規清理 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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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便利市場主體更好了解執行外匯管理政策法規,促進貿易投資便利化,日前國家外匯管理局宣布廢止和失效17件規范性文件并修改部分法規條款。
本次宣布廢止和失效的17件規范性文件涉及進口付匯、服務貿易、外債、國際收支申報、結售匯周轉頭寸、結匯統計等多項業務以及金融機構、企業、個人等多類主體的外匯管理,因管理內容改變、適用期已過或調整對象已消失而宣布廢止或失效。
關于本次廢止、失效和修改的規范性文件,需特別說明的2項內容如下:
一是關于宣布《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核定2015年度境內機構短期外債余額指標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5﹞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失效。2017年,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有關事宜的通知》(銀發〔2017〕9號,以下簡稱9號文)規定,“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為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設置一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外商投資企業、外資金融機構可在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和本通知模式下任選一種模式適用。過渡期結束后,外資金融機構自動適用本通知模式”。其中適用于外資金融機構的“現行跨境融資管理模式”即按照14號文執行。目前,9號文中規定的“一年過渡期”已結束,據此宣布14號文失效,外資金融機構自動適用9號文辦理相關業務。
二是關于修改《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改進和調整直接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2〕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及《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外國投資者境內直接投資外匯管理規定〉及配套文件的通知》(匯發〔2013〕21號,以下簡稱21號文)相關條款。此次修改取消59號文和21號文中關于外商來華直接投資前期費用額度及前期費用賬戶有效期的要求,旨在更好推進直接投資領域外匯管理改革,提升外商來華直接投資便利化程度。
下一步,國家外匯管理局將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堅持依法行政,長效推進法規清理,不斷提升跨境貿易投資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