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如果銀行發現申報主體的紙質申報憑證填寫有誤,是否可以直接在紙質憑證上進行修改?
答:按照《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銀行可以將其退回給申報主體進行修改,也可以與申報主體核實后直接在原始紙質憑證上進行修改,但要在修改處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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