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索??引??號:
- 72688507-1-2014-00032
-
- 分???????類:
- 國際收支統計與結售匯管理
-
-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黑龍江省分局
-
- 發布日期:
- 2014-11-08
-
-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黑龍江省分局關于綏芬河轄區辦理盧布現鈔兌換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
- 文???????號:
省直各外匯指定銀行、哈爾濱銀行、龍江銀行,外匯局牡丹江市中心支局、綏芬河市支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在綏芬河地區使用盧布和《黑龍江和內蒙古東北部地區沿邊開發開放規劃》中關于擴大沿邊開放的政策要求,促進邊貿的繁榮與發展,同時規范綏芬河轄區的盧布現鈔兌換業務,將盧布現鈔兌換納入銀行結售匯體系,現將綏芬河轄區經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匯指定銀行和特許兌換機構(以下簡稱兌換機構)辦理盧布現鈔兌換業務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兌換機構經有關部門批準,可以按規定辦理盧布現鈔兌入和兌出、可以設立盧布現鈔保管庫提供代保管業務。銀行可以辦理個人盧布現鈔存、取款等業務。
二、兌換機構應遵循方便和滿足口岸盧布現鈔兌換需求的原則,按照現行外匯管理相關規定在綏芬河市轄區設立兌換網點或代兌點,布放盧布現鈔自動兌換機,開展盧布現鈔兌換業務。
三、銀行以“了解你的客戶”和“真實性貿易背景”為原則,辦理轄區內對俄企業、個體商戶的盧布現鈔兌入、兌出業務。企業、個體商戶辦理盧布現鈔兌換業務時,需提供真實性貿易背景資料供銀行留存。此外,企業、個體商戶每年應一次性向銀行報備工商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特許兌換機構可以“真實性貿易背景”為原則對個體商戶辦理盧布現鈔兌入、兌出業務。
四、兌換機構按現行外匯管理規定為個人辦理盧布現鈔兌入、 兌出業務。
五、經外匯管理部門同意,具備條件的外匯指定銀行可以開辦盧布現鈔跨境調運業務,或代理其他銀行辦理盧布現鈔調運業務,特許兌換機構可以辦理盧布現鈔跨境調運業務,也可以通過銀行備付金賬戶辦理盧布現鈔出清業務。上述業務需符合外幣現鈔調運及銀行間外幣頭寸清算的相關規定。
六、外匯指定銀行在綏芬河轄區為客戶辦理盧布現鈔存、取 款業務,利率按現行政策執行。
七、兌換機構可綜合國內外人民幣與盧布現鈔匯價形成的各方面因素,以“隨行就市、風險可控”的原則形成盧布現鈔市場價格。兌換機構的兌換網點應在其營業場所顯著位置公布人民幣與盧布現鈔兌換價格,外匯管理部門對盧布現鈔市場價格進行監測。
八、兌換機構應按照外匯管理部門要求開展盧布現鈔兌換業務監測,按時向屬地外匯局報送銀行結售匯統計報表和盧布現鈔兌換業務專項報表,并按照外匯管理相關規定進行國際收支間接申報。
九、兌換機構辦理盧布現鈔兌換業務,應在外匯管理信息系統錄入交易信息,審核交易真實性,并按照反洗錢相關規定向人民銀行報送大額、可疑交易報告,防止熱錢、洗錢行為的發生。
十、兌換機構的相關業務必須遵守人民銀行和外匯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
十一、外匯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盧布現鈔兌入、兌出業務的管理,重點監測兌換機構辦理業務的真實性貿易背景和合規性。
十二、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實行,原《國家外匯管理局黑龍江省分局關于印發〈黑龍江省綏芬河青云市場盧布現鈔兌換試點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黑匯發〔2013〕17號)同時廢止。對執行中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分局反饋。
國家外匯管理局黑龍江省分局
2014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