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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78116973-X-2015-00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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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經常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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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廣東省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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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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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B類企業貿易收支常見問題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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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1、當前,外匯局如何對進出口企業的外匯收支進行監管?
答:自2012年8月1日起,進出口核銷制度全面取消,絕大多數進出口企業(默認A類)可直接在銀行辦理貨物貿易外匯收支,獲得極大的便利,企業只需按規定對部分影響自身資金流與貨物流匹配的業務(如超期限的貿易信貸和轉手買賣等業務)履行報告義務。外匯局對企業的監管轉向以非現場核查為主:即通過貨物貿易外匯監測系統全面實時采集企業進出口數據(貨物流)和貨物貿易跨境收支數據(資金流),設計比對貨物流和資金流匹配程度的總量監測預警指標體系,根據國際收支形勢為各預警指標設置閾值范圍和預警條件,如果企業總量監測指標(部分或全部)超出閾值范圍并滿足預警條件,企業將被系統篩選為重點監測企業,外匯局實施重點的持續跟蹤監測,必要時采取現場核查,對資金貨物長期不匹配又無合理解釋的,進行分類管理,將企業由A類降級為B類或C類(降級后業務開展的便利性將受到不同程度的制約,詳見《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其實施細則),對存在更為嚴重違規情況的,外匯局可對企業進行查處。
2、進出口企業在什么情況下可能被列為B類企業?
答:(一)國際收支出現或可能出現嚴重失衡時,外匯局可直接將資金流與貨物流的結構等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重點監測企業列為B類或C類企業;(二)除以上情況外,外匯局對存在異常或可疑情況的進出口企業進行現場核查和分類管理。企業資金流與貨物流不匹配等情況都可能被列為B類,企業日常需要履行的義務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在貿易背景真實前提下,增強自身資金流與貨物流的匹配意識;二是對影響資金流與貨物流時間錯配的業務按規定履行企業報告。外匯局根據非現場或現場核查結果,結合企業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如果企業存在下列情況之一,外匯局可將其列為B類企業:(1)外匯局非現場監測異常,經現場核查企業無合理解釋;(2)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3)未按規定辦理貿易外匯業務登記;(4)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時,未按規定的時間和方式向外匯局報告或提供資料;(5)應國家相關主管部門要求實施聯合監管的;(6)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3、問:某企業2014年5月31日被列為B類企業,其于2014年5月15日(當時還是A類企業)出口(或進口)的貨物, 擬于2014年10月10日收匯(或付匯)(收匯日期距出口日期已超過90天),請問銀行應如何辦理該筆收匯?是否需憑外管局簽發的《登記表》辦理?
答:B類企業降級前的出口(或進口)業務,銀行可按以下方式為其辦理收匯(或付匯):一是按B類企業單證審核要求嚴格審核其貿易背景的真實性;二是審單發現企業收匯(或付匯)對應的出口(或進口)發生在降為B類之前的,由于企業可收匯(或可付匯)額度不包含此類業務,企業需在外匯局開立《貨物貿易外匯登記表》,銀行憑登記表辦理收付匯,銀行無需對企業進行可收匯(或可付匯)額度扣減。
4、問:企業2014年5月31日被列為B類企業,其于2014年5月15日(當時還是A類企業)出口(或進口)的貨物, 2014年6月10日(30天內)辦理收匯(或付匯),那么該企業是否需要進行貿易信貸業務報告?
答:B類企業降級前的出口(或進口)業務,降級后才到期收款(或付款),由于業務發生時該企業為A類,該筆出口(或進口)是否需要辦理貿易信貸報告以A類企業的標準判斷。該例中,該企業可無需辦理貿易信貸報告。
5、問:某企業2014年5月31日被列為B類企業,其于2014年5月15日(當時還是A類企業)辦理轉口貿易付匯(或收匯),擬于2014年10月20日(收支間隔已超過90天)辦理同一筆業務的轉口貿易收匯(或付匯),請問銀行應如何辦理該筆轉口貿易收匯?
答: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其實施細則(匯發﹝2012﹞38號)規定,B類企業在分類監管有效期內不得辦理收支間隔日期超過90天(不含)的轉口貿易(成為B類企業滿6個月、監測指標好轉且無違規行為的,經外匯局登記許可后方可辦理該種業務)。對于企業被降為B類前(當時為A類)發生轉口貿易付匯(或收匯),在降為B類后才發生相應的轉口貿易收匯(或付匯),且收支間隔超過90天(不含)時,銀行應憑外匯局簽發的《貨物貿易外匯登記表》辦理相應的轉口貿易收支。
6、問:銀行為B類企業辦理轉口貿易收支業務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答:根據《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指引》及其實施細則(匯發﹝2012﹞38號)、《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3﹞20號)等規定,銀行為B類企業辦理轉口貿易收支業務時,應嚴格審核貿易背景真實性,無法確認貿易背景真實性的,應拒絕為其辦理相關業務,同時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外匯局報告。此外,還應遵守如下規定:
(1)B類企業不得辦理收支間隔超過90天(不含)的轉口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成為B類企業滿6個月、監測指標好轉且無違規行為的企業,經外匯局登記許可的除外);
(2)同一合同項下轉口貿易收入金額超過相應支出金額20%(不含)的貿易外匯收支業務,金融機構應當憑《貨物貿易外匯登記表》辦理;
(3)轉口貿易收入應在相應的轉口貿易對外支付后方可辦理結匯或從出口收入待核查賬戶劃轉經常項目外匯賬戶;
(4)同一筆轉口貿易業務的收支應當在同一家銀行辦理;
(5)新簽訂的轉口貿易合同,其收入和支出的結算貨幣應當同為外匯或人民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