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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K1770746-2-2018-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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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管理信息??外匯綜合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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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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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fā)布日期:
- 2018-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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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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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外匯管理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制定本指南。
一、信息分類
本指南所稱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包括福建省分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制作或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根據(jù)國家法律、法規(guī)等有關規(guī)定可以對外公開的外匯管理政府信息,具體分為以下九類:
(一)機構職能:福建省分局在職局領導姓名、職務及機構設置等情況;
(二)工作動態(tài):領導講話、外匯工作動態(tài)、外匯管理重要新聞;
(三)政策法規(guī):外匯管理行政法規(guī)、部門規(guī)章以及規(guī)范性文件;
(四)行政執(zhí)法信息:行政許可信息公示、行政處罰信息公示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執(zhí)法證相關信息公告等;
(五)業(yè)務指南: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各類業(yè)務辦理指引;
(六)信息公開: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目錄、指南、相關指引及制度;
(七)特色服務: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根據(jù)本地外匯管理業(yè)務特點對外發(fā)布的服務信息;
(八)公眾交流:業(yè)務咨詢、投訴建議及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聯(lián)系方式;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可以對外公開的外匯管理政府信息。
二、信息編排體系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依照內容進行分類編排。不同類別的政府信息依照公開形式、業(yè)務管理范圍、發(fā)布時間等規(guī)則進行分別編排。
三、信息公開方式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分為主動公開和依申請公開兩大類。
(一)主動公開信息。可通過以下渠道公開:
1、國家外匯管理局互聯(lián)網(wǎng)福建省分局子網(wǎng)站;
2、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
3、新聞發(fā)布會、記者招待會或其他會議;
4、機關對外服務場所的公告欄;
5、其他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除主動公開的政務事項或信息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根據(jù)自身需要提出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程序向申請人公開政務事項或信息。
四、信息獲取方式
(一)主動公開信息的獲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國家外匯管理局互聯(lián)網(wǎng)福建省分局子網(wǎng)站搜索功能或在線瀏覽《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動公開基本目錄》及相應具體欄目獲得所需信息。
2、通過其它信息發(fā)布渠道,如新聞發(fā)布會、廣播、電視、報刊等獲取所需信息。
(二)依申請公開信息的獲取方式。
1、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指引》的規(guī)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國際收支處提出申請。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國際收支處將依據(jù)申請內容,轉主管機構進行處理。能夠當場答復的,當場予以答復;不能當場答復的,自收到申請之日的下一個工作日,計算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經(jīng)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局領導批準后,可延長15個工作日,并告知申請人。
2、對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屬于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徑;屬于不予公開范圍的,應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依法不屬于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公開或者該政務事項不存在的,應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務事項或信息公開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名稱、聯(lián)系方式;申請內容不明確的,告知申請人作出更改、補充。
五、信息公開受理機構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為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國際收支處,辦公時間為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節(jié)假日除外)。
聯(lián)系電話:0591-87846947
通信地址:福建省福州市五四路220號
郵政編碼:350003
六、監(jiān)督方式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于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可通過電話、來信來函等方式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反映。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jiān)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本指南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