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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K1770746-2-2018-0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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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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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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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8-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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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動公開制度(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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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外匯管理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進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的主動公開是指對于需社會公眾廣泛知曉或參與的政務事項或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應當采取有效形式,在職責范圍內,按照規定程序,及時主動向社會公開。
第三條 下列政務事項或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應當主動公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職責、機構設置情況;
(二)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三)依法實施行政許可的事項、程序、條件、期限和受理部門;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履行職責所產生的適合對外公開的有關業務信息;
(五)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金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適合公開的信息;
(六)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的聯系方式和信訪投訴方式;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務公開機構的名稱、辦公地址、辦公時間,以及電話或其他聯系方式;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認為應當主動公開的其他政務事項或信息。
第四條 在公開政務事項或信息前,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審查。
第五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動發布業務動態信息和新聞稿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互聯網福建省分局子網站管理辦法》執行。
第六條 屬于主動公開范圍內的政務事項或信息,應當自該政務事項或信息形成或者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予以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務事項或信息公開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免費向社會公開應主動公開的政務事項或信息。
第八條 對于主動公開的政務事項或信息,應根據政務事項或信息的內容和特點,選擇下列一種或幾種載體或方式公開:
(一)國家外匯管理局互聯網福建省分局子網站;
(二)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
(三)新聞發布會、記者招待會或其他會議;
(四)機關對外服務場所的公告欄;
(五)其他便于公眾獲取信息的方式。
第九條 下列政務事項或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不予公開:
(一)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事項或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或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務事項或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二)屬于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內部的工作信息、研究信息及議事規則等事項;
(三)與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行政執法有關,公開后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單位安全的事項;
(四)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認為應當保密的其他政務事項或信息。
第十條 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應當及時、準確公開政務事項或信息。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發現影響或者可能影響金融穩定、擾亂金融管理秩序的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應當在其職責范圍內發布準確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一條 可采取以下幾種方式監督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主動公開實行情況: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于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意見,建議可通過電話、來信來函等方式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政府信息公開受理機構反映;
(二)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機關、監察機關或者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舉報;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國家外匯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