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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K0807494-X-2020-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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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經常項目管理??各類社會公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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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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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20-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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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政策問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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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1.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銀行如何審核單證?
答:銀行辦理服務貿易外匯收支業務,應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經常項目外匯業務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匯發〔2020〕14號,以下簡稱“14號文”)相關規定對交易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與外匯收支的一致性進行合理審查,確認交易單證所列的交易主體、金額、性質等要素與其申請辦理的外匯收支相一致。單筆等值5萬美元以上的服務貿易外匯收支,銀行應按照14號文第四十八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進行審核。
2.境內機構是否可以向國際運輸或國際運輸代理企業境內外匯劃轉運費?
答:可以。根據14號文第五十條規定,境內機構(含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內企業)向國際運輸或國際運輸代理企業境內外匯劃轉運費及相關費用,由辦理境內外匯劃轉業務的劃出方銀行按展業原則審核交易單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8年第532號)第五十二條規定,境內機構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部隊等,外國駐華外交領事機構和國際組織駐華代表機構除外。
3.服務貿易項下代墊或分攤費用的期限如何理解?
答:服務貿易項下代墊或分攤費用的期限是指從代墊或分攤行為實際發生之日與償還代墊或分攤的收付匯日期之間的期限。對于境內機構發生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或非關聯關系境內外機構間代墊分攤業務,根據14號文第一百八十七條規定,可由所在地外匯局集體審議或個案審批處理。
4.14號文適用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業務嗎?
答:服務貿易跨境人民幣業務按照跨境人民幣相關業務規定辦理。
5.境外個人如何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購匯業務?
答:境外個人辦理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購匯業務,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境外個人將其從境內取得的服務貿易、收益和經常轉移項下的人民幣收入購匯匯出的,可憑境外個人本人身份證件和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含稅務憑證)辦理,其中,稅務憑證包括由稅務部門出具的?服務貿易等項目對外支付稅務備案表?(含電子備案信息)或
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等材料。
6.服務貿易項下預收預付如何界定?
答:服務貿易項下預收預付是指服務費用的資金收付在服務發生前的交易行為。銀行可結合具體業務性質進行判斷。根據14號文第四十九條和第五十三條規定,對于服務貿易項下預收預付款,銀行應確認交易真實性、合規性和合理性后辦理,并按要求進行申報。
7.銀行憑電子或紙質稅務備案表辦理服務貿易付匯業務時,申報信息填寫應注意哪些方面?
答:根據14號文第五十三條規定,銀行憑電子或紙質稅務備案表辦理服務貿易付匯業務,應在申報憑證的交易附言欄目中標明“SWBA+備案表編號后六位”。一筆交易對應多個稅務備案表的,“SWBA+備案表編號后六位”用逗號間隔。其中,“SWBA”為大寫字母,“+”號無需寫在附言里。例如:SWBA123456或SWBA123456,
SWBA456789等。
8.境內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存入和提取外幣現鈔,應如何辦理?
答:根據14號文第八十一條規定,境內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的外匯交易,境內機構可以收取外幣現鈔;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銷售免稅商品收入的外幣現鈔,可以存入其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除14號文第八十二條(一)至(四)款所列情況外,免稅商品經營單位和免稅商店確需提取外幣現鈔,應到所在地外匯局辦理登記手續。
9.銀行向外匯局報送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存取數據范圍具體包含哪些內容?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金融機構外匯業務數據采集規范(1.2版)〗的通知?(匯發〔2019〕1號)有關規定,銀行報送的境內機構外幣現鈔存取數據范圍包括:一是境內機構經由銀行將機構外幣現鈔結匯和將機構外幣現鈔存入賬戶的數據;二是境內機構經由銀行先購匯再直接提取外幣現鈔和從外匯賬戶提取外幣現鈔的數據。此外,兌換特許業務經營機構在銀行發生的存取外幣現鈔數據也需向外匯局報送。
10.外幣現鈔賬戶撤銷后銀行報送境內機構外幣現鈔存取數據應注意什么?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精簡外匯賬戶的通知?(匯發〔2019〕29號)有關規定,經常項目-外幣現鈔賬戶(以下簡稱外幣現鈔賬戶)并入經常項目-外匯結算賬戶管理,境內機構不再通過外幣現鈔賬戶辦理提鈔和存鈔業務。銀行報送外幣現鈔存取數據要求不變,對于特殊情況的外幣現鈔存取業務,銀行應做好相關業務臺賬登記工作。
11.存放境外的服務貿易外匯資金調回境內同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銀行是否需要審核交易單證?
答:經外匯局登記備案過的境外賬戶資金調回境內同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銀行無需審核交易單證。根據14號文第一百六十一條和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境內機構外匯資金存放境外,應開立存放境外外匯賬戶,該賬戶開立前應向所在地外匯局申請辦理開戶登記手續。外匯資金從上述境外存放賬戶調回時,如果調回至境內的賬戶為同名經常項目外匯賬戶或外匯資金集中運營管理賬戶,銀行可不審核交易單證,但應與境內機構確認資金性質。同時,境內機構將存放在境外的服務貿易外匯收入調回境內時,應進行國際收支統計間接申報,具體申報在“貨幣和存款收回--收回或調回存放境外存款本金”項下,國際收支交易編碼為“80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