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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K0807494-X-2017-00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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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類:
- 各類社會公眾??外匯綜合管理??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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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來???????源:
- 國家外匯管理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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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
- 201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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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
- 政策問答:《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政策問答(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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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號: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進一步推進外匯管理改革完善真實合規性審核的通知》(匯發〔2017〕3號,以下簡稱《通知》)第一條中“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如何理解?是否包括出口項下的流動資金貸款?
答: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主要用途是支持有貨物貿易出口業務的企業,既包括貨物貿易項下出貨后所有的貿易融資,如出口貿易融資項下的福費廷、出口押匯、出口保理、出口貼現等;也包括貨物出口貿易項下出貨前的貿易融資,如打包貸款、訂單融資等;還包括以企業出口項下預期收匯額為基礎的流動資金貸款,可不與企業的單筆出口收匯金額、期限等逐一匹配。其他類型的流動資金貸款暫不允許結匯。銀行應根據國內外匯貸款的不同類型,按照展業原則要求,對出口項下相關背景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后,為企業辦理結匯。
2.《通知》允許具有貨物貿易出口背景的國內外匯貸款結匯。國內外匯貸款需要開立專用賬戶進行管理嗎?
答:根據《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印發貨物貿易外匯管理法規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2〕38號,以下簡稱38號文),出口貿易融資業務項下資金,在金融機構放款及企業實際收回出口貨款時,均可直接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锻ㄖ穼嵤┖?,38號文的相關規定依舊有效。即:如果按照38號文的規定可以直接劃入企業經常項目外匯賬戶并辦理結匯的,仍然可以按照38號文辦理,相關結售匯申報在貨物貿易項下;其他類型的國內外匯貸款應當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實施國內外匯貸款外匯管理方式改革的通知》(匯發〔2012〕125號)的相關規定開立國內外匯貸款專戶,相關結售匯申報在國內外匯貸款項下。
3.銀行辦理國內外匯貸款結匯應如何審核?
答:銀行為企業辦理國內外匯貸款結匯,應按照展業原則的相關要求,對該筆貸款的貨物貿易出口背景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
4.國內外匯貸款結匯可否意愿結匯?是否需要開立結匯待支付賬戶?
答:符合《通知》要求、且進入國內外匯貸款專戶的國內外匯貸款,可以由債務人自行選擇按照支付結匯或者意愿結匯方式辦理結匯手續。選擇意愿結匯的,應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改革和規范資本項目結匯管理政策的通知》(匯發〔2016〕16號)的相關要求進行管理。
5.企業能否提前償還已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
答:為了避免因國內外匯貸款和出口收匯期限不一致造成的期限錯配,允許企業以自有外匯資金提前償還已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
6.企業可否購匯償還已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什么情況下可以購匯償還?銀行應如何辦理?
答:已經進入國內外匯貸款專戶、且按照《通知》要求結匯使用的國內外匯貸款,境內機構應以自有外匯或貨物貿易出口收匯資金償還,原則上不允許購匯償還。如貨物貿易出口確實無法按期收匯、且企業沒有其他外匯資金可用于償還國內外匯貸款,應由企業通過購匯銀行、向購匯銀行所在地外匯局備案后,方可辦理購匯償還國內外匯貸款相關手續。
7.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相關主體應履行什么程序?
答:境外債務人將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以外債形式調回境內的,境內借用資金的機構應滿足現行外債管理的相關要求,按規定辦理外債登記,并應按照全口徑跨境融資宏觀審慎管理模式或《外債登記管理辦法》模式的相關要求控制資金調回規模。
境外債務人用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向境內機構進行股權投資,應滿足相關主管部門對外商直接投資(FDI)的管理規定,接受投資的境內機構應按規定辦理外匯登記。
8.《通知》允許內保外貸項下資金調回境內使用,是否意味著《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發布<跨境擔保外匯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14〕29號,以下簡稱29號文)附件2《跨境擔保外匯管理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操作指引》)中關于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的相關要求不再有效?
答:29號文關于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用途的規定包括幾方面:
一是《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點(一)“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僅用于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債務人從事正常業務范圍以外的相關交易,不得虛構貿易背景進行套利,或進行其他形式的投機性交易”。此項要求仍然有效,即內保外貸項下資金仍然只能用于債務人正常經營范圍內的相關支出。
二是《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點(二)“未經外匯局批準,債務人不得通過向境內進行借貸、股權投資或證券投資等方式將擔保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隨著《通知》的發布實施,內保外貸項下資金可以通過外債及股權投資方式調回境內使用,但仍不得通過證券投資方式將內保外貸項下資金直接或間接調回境內使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操作指引》中列舉的四類直接或間接股權、債權投資回流限制不再適用。
三是《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點(三)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特殊類型交易時需要滿足其他特定要求。內保外貸合同項下發生《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點(三)所列特殊類型交易時,仍按照《操作指引》第一部分第四點(三)執行。